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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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种法律行为取得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其他承包方式取得
转让、互换等方式继受取得
非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继承法》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不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产对待,其主要理由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时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不宜采取。这种考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明确为用益物权的情况下。
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进行规定,《物权法》更是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情况下,再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则有失妥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当依法进行保护。

《继承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