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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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14章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14.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证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它是人们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

14.1.2 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脑力劳动创造性成果,与有形的财产不同,它是一种可以脱离所有者而存在的无形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这种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充分实现的基础和根源,极容易受到侵犯,只要它一出现在市场上,马上就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大量的复制、模仿和传播。

2.属性的单一性和双重性

  知识产权的属性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人身权、财产权。大多数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不具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其人身权的属性目前仍有争议。

3.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一般要有法律的直接确认。法定性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享有要依靠立法,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这些民事主体才能享有。二是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办理手续,才能由主管国家机关授予。通常,由申请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然后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查。例如,把商标的文字、图形注册到国家商标管理局的注册簿上,然后颁发商标注册证才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授予也是如此,完成人必须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颁发专利证书后,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

       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法院在保护作品著作权时,也要依法审查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是不予保护的。法院对工商营业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受保护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法院不予保护。

4.专有性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占权特征。也有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专有性特征,例如工商业经营者拥有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因为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独立开发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秘密。

5.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我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我国领域内受保护,其他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我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

6.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而定。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之日算起。我国公民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期限届满后,发明和作品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由此可见,商标权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据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续展权利期限。

1.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1)计算机程序
(2)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参加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① 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
(2)法人
  法人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一般通过以下途径:
(3)其他组织

3.计算机软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一方面,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的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存储器、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或是纸张等其他的有形物,且是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能实现软件的使用功能。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或者毫无使用价值,就不能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①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
5.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对产权人精神权益的损害赔偿和对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2)间接损失
  ① 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
(1)全部赔偿
(2)法定标准赔偿

  ① 侵犯他人图书、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5000元至20万元。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
(4)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