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对偶与范式
1.5.1 对偶
定义 在仅含有联结词Ø、∧、∨的命题公式A中,将联结词∧换成∨,将∨换成∧,如果A中含有特殊变元0或1,就将0换成1,1换成0,所得的命题公式A*称为A的对偶式。
例:公式(P∨Q)∧(P∨
Q) 的对偶式为:(
P∧Q)∨(P∧
Q)
定理 设A和A*互为对偶式,P1,P2,…,Pn是出现在A和A*中的所有原子变元,若将A和A*写成n元函数形式,则
(1)A(P1,P2,…,Pn)
A*(
P1,
P2,…,
Pn)
(2)A(P1,
P2,…,
Pn)
A*(P1,P2,…,Pn)
定理(对偶原理)设A、B是两个命题公式,若AÛB,则A*B*,其中A*、B*分别为A、B的对偶式。
1.5.2 范式
定义 仅由有限个命题变元及其否定构成的析取式称为简单析取式,仅由有限个命题变元及其否定构成的合取式称为简单合取式。
定义 仅由有限个简单合取式构成的析取式称为析取范式。仅由有限个简单析取式构成的合取式称为合取范式。
定理(范式存在定理)任何命题公式都存在着与之等价的析取范式和合取范式。
1.5.3 主范式
定义 在含有n个命题变元P1,P2,…,Pn的简单合取范式中,若每个命题变元或其否定不同时存在,但二者之一必出现且仅出现一次,且第i个命题变元或其否定出现在从左起的第i个位置上(若命题变元无脚标,则按字典顺序排列),这样的简单合取式称为极小项。相应的,满足上述条件的简单析取式称为极大项。n个命题变元P1,P2,…,Pn的极小项用公式可表示为 Pi* ,极大项可表示为Pi*,其中,Pi*为Pi或Pi(i=1,2,…,n)。
定义 设G为公式,P1,P2,…,Pn为G中的所有命题变元,若G的析取范式中每一个合取项都是P1,P2,…,Pn的一个极小项,则称该析取范式为G的主析取范式。矛盾式的主析取范式为0。
定理 任意的命题公式都存在一个唯一的与之等价的主析取范式。
用等值演算求主析取范式步骤如下:
(1) 求G的析取范式G';
(2)若G中某个简单合取式m中没有出现某个命题变元Pi或其否定Pi,则将m作如下等价变换:
mm∧(Pi∨
Pi)
( m∧Pi)∨(m∧
Pi)
(3)将重复出现的命题变元、矛盾式和重复出现的极小项都消去;
(4)重复步骤(2)、(3),直到每一个简单合取式都为极小项;
(5)将极小项按脚标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并用∑表示。如m0∨m1∨m7可表示为∑(0,1,7)。
定义 设G为公式,P1,P2,…,Pn为G中的所有命题变元,若G的合取范式中每一个析取项都是P1,P2,…,Pn的一个极大项,则称该合取范式为G的主合取范式。通常,主合取范式用∏表示。重言式的主合取范式中不含任何极大项,用1表示。
定理 任意的命题公式都存在一个唯一的与之等价的主合取范式。
1.6 公式的蕴涵
1.6.1 蕴涵的概念
定义
设G、H是两个公式,若G→H是永真式,则称G蕴涵H,记作GH。
蕴涵关系有如下性质:
(1) 对于任意公式G,有GG;
(2)对任意公式G、H,若GH且H
G,则G
H;
(3) 若GH且H
L,则G
L。
广义的蕴涵概念
定义 设G1,G2,…,Gn,H是公式,如果(G1∧G2∧…∧Gn)→H是永真式,则称G1,G2,…,Gn蕴涵H,又称H是G1,G2,…,Gn的逻辑结果,记作(G1∧G2∧…∧Gn)H或(G1,G2,…,Gn)
H。
1.6.2 基本蕴涵式
(1)P∧QP; (2)P∧Q
Q;
(3)PP∨Q; (4) Q
P∨Q;
(5)P
(P→Q); (6)Q
(P→Q);
(7)(P→Q)
P; (8)
(P→Q)
Q;
(9)P,P→QQ; (10)
Q,P→Q
P;
(11)P,P∨Q
Q; (12)P→Q,Q→R
P→R;
(13)P∨Q,P→R,Q→RR; (14)P→Q,R→S
(P∧R)→(Q∧S);
(15)P,QP∧Q。
1.7 其它联结词与最小联结词组
1.7.1 其它联结词
定义 设P、Q为命题公式,则复合命题P Q称为P和Q的不可兼析取,当且仅当P与Q的真值不相同时,P
Q的真值为1,否则P
Q的真值为假。
定义 设P、Q是两个命题公式,复合命题P Q称为命题P、Q的条件否定,当且仅当P的真值为1,Q的真值为0时,P
Q的真值为1,否则 P
Q的真值为0。
1.7.2 最小联结词组
定义 设S是一些联结词组成的非空集合,如果任何的命题公式都可以用仅包含S中的联结词的公式表示,则称S是联结词的全功能集。特别的,若S是联结词的全功能集且S的任何真子集都不是全功能集,则称S是最小全功能集,又称最小联结词组。
定理 {,∧,∨,→,
}是联结词的全功能集。
定理 {,∧,∨}是联结词的全功能集。
定理 {,∧},{
、∨},{
,→}是最小联结词组。
定理 {↑},{↓}是最小联结词组。
1.8 命题逻辑推理理论
1.8.1 命题逻辑推理理论
定义 如果G1,G2,…,Gn蕴涵H,则称H能够由G1,G2,…,Gn有效推出,G1,G2,…,Gn称为H的前提,H称为G1,G2,…,Gn的有效结论。称(G1∧G2∧…∧Gn)→H是由前提G1,G2,…,Gn推结论H的推理的形式结构。
1.8.2 推理规则
下面给出推理中常用的推理规则。
1. 前提引入规则:可以在证明的任何时候引入前提;
2. 结论引入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时候,已证明的结论都可以作为后续证明的前提;
3. 置换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时候,命题公式中的任何子命题公式都可以用与之等价的命题公式置换。
4. 言推理规则:P,P→QQ
5. 附加规则:PP∨Q;
6. 化简规则:P,QP;
7. 拒取式规则:Q,P→Q
P;
8. 假言三段论规则:P→Q,Q→RP→R;
9. 析取三段论规则:P,P∨Q
Q;
10.构造性二难规则:P∨Q,P→R,Q→RR;
11.合取引入规则:P,QP∧Q
1.8.3 推理常用方法
1.直接证法
直接证法就是根据一组前提,利用前面提供的一些推理规则,根据已知的等价公式和蕴涵式,推演得到有效的结论的方法,即有前提直接推导出结论。
例 构造下列推理的证明。
前提:P∨Q,P→R,Q→S 结论:S∨R
证明
(1)P∨Q 前提引入规则
(2)P→R 前提引入规则
(3)Q→S 前提引入规则
(4)S∨R (1)(2)(3)构造性二难规则
2.间接证法
间接证法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
(1)附加前提证明法
有时要证明的结论以蕴涵式的形式出现,即推理的形式结构为:
(G1∧G2∧…∧Gn)(R→C)
设(G1∧G2∧…∧Gn)为S,则上述推理可表示为证明S(R→C),即证明S→(R→C)为永真式。
用附加前提证明法证明下面推理。
前提:P→(Q→R),S∨P,Q 结论:S→R
证明:
(1)S∨P 前提引入规则
(2)S 附加前提引入规则
(3)P (1)(2)析取三段论规则
(4)P→(Q→R) 前提引入规则
(5)Q→R (3)(4)假言推理规则
(6)Q 前提引入规则
(7)R (5)(6)假言推理规则
2)归缪法
定义 设G1,G2,…,Gn是n个命题公式,如果G1∧G2∧…∧Gn是可满足式,则称G1,G2,…,Gn是相容的。否则(即G1∧G2∧…∧Gn是矛盾式)称G1,G2,…,Gn是不相容的。
例 用归缪法证明。
前提:P∨Q,P→R,Q→S 结论:S∨R
证明
(1)(S∨R) 附加前提引入规则
(2)S∧
R (1)置换规则
(3)S (2)化简规则
(4)R (2)化简规则
(5)Q→S 前提引入规则
(6)Q∨S (5)置换规则
(7)Q (3)(6)析取三段论
(8)P∨Q 前提引入规则
(9)P (7)(8)析取三段论规则
(10)P→R 前提引入规则
(11)P∨R (10)置换规则
(12)R (9)(11)析取三段论规则
(13)R∧R (4)(12)合取引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