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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1.10.3 第17章  促进市场更富效率

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

非常了不起命办法,

但是它需要一个成熟的监管机制。

——戴维•韦塞尔

《华尔街日报》专栏作家


在学习经济学以前,许多人认为政府应该是防止垄断勾结和价格欺诈的“看门狗”。一旦学习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我们可能更加反对政府干预,因为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竞争性市场能够实现有效的生产和定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靠竞赛(利润的胡萝卜)和竞争(破产的大棒)来激励私人部门有效率的活动的。

但是,在没有竞争或竞争力量弱小的情况下,竞争压力便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当厂商有足够的市场力量时,它们会将价格抬高到竞争水平以上并维持相当长的时间。当存在这种超常的市场力量时,政府就会采取若干举措来鼓励竞争。还有一些其他的市场不灵需要政府的干预。人们有的时候也许没有充分的信息来判定产品质量,为此。政府要求制药厂公开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也会管制银行业和电力等产业,并试图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和假财务报表的坑害,还会忙于城镇规划以保证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

政府怎样才能建立有效的市场?政府怎样才能既限制垄断而又能保证私有企业与对手竞争的自由呢?有些时候,公众利益要求管制经济的某些领域;另一些时候,经济管制所带来的问题要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多,于是政府又不得不解除管制。这方面的公共政策,也即所谓的管制和反托拉斯政策,将是本章后半部分的主题。


A.企业管制:理论与实践


美国的产业管制开始于一个多世纪以前,1887年成立了州际商务委员会(ICC)。ICC的指导思想既是为了防止。价格战和保证对小城镇的服务,也是为了控制垄断。自那以后,美国政府于1913年对银行业颁布了联邦管制条例;1920年颁布了对电力工业的联邦管制条例;20世纪30年代又颁布了对通信业、证券业、劳工、货运和航空的联邦管制条例。近年来,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联邦政府正在改变策略,在很多产业中开始放松和解除管制。

政府既可以用行政命令也可以用市场激励的办法来努力控制整个经济活动。历史上,管制的主要形式是直接干预,即政府发出指挥与控制命令。通过这样的管制,政府命令人们从事或放弃某些经济行为。例如,政府可能要求企业只能在商业区选址,或不得将化学废料倒人河流和湖泊。而今天,政府的命令几乎包罗万象,不仅包括污染和土地规划,而且还包括了信息披露、劳动工资和时间标准;对某些产业以及对诸如使用杀虫剂、制造新药等方面,也都有许多具体的管制措施。

近年来,经济学家正致力于倡导政府试行一种全新的管制:市场激励。关于市场激励的最好的例子是下一章要讨论的1990年的《空气洁净法》该法建立了一种买卖“可交易的污染许可”的市场,即污染许可证交易。这种控制市场力量的办法可能要比命令和控制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管制目标。

管制(regulation)的基本内容是制定政府条例和设计市场激励机制,以控制厂商的价格、销售或生产等决策。


两类管制

管制传统上分为两类。经济管制(economic regula-tion)指的是对价格、市场进人和退出条件、服务标准等所进行的控制。这种管制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很重要(回忆自然垄断市场只能容纳一家厂商以达到有效的产出水平)。显而易见的例子包括公用设施管制(电话、电力、天然气、水)以及其他的产业管制(运输、电台、电视台)。金融业从20世纪30年代起受到了严格的管制,有关条例规定了银行、经纪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还有一类新近出现的管制,称为社会管制(social reg-ulation)。这类管制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它的有关规定可用以矫正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种派生后果和外部性问题。突出的例子有:净化空气、净化水源、确保核安全、解决臭氧层变薄和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问题。鉴于它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下一章中专门讨论这类(社会)环境管制问题。


为什么要管制产业

管制是对企业无节制的市场力量的一种限制。政府选择取代自由市场决策的正当理由是什么?管制具有三大公众利益理由:其一,管制企业行为可以防止垄断或寡头垄断滥用市场力量;其二,可以矫正信息的不完全。例如,对于某些重要产品(如药物或使用能源的装置)的特性,消费者往往得不到确切和及时的信息;其三,可纠正诸如污染之类的负的外部性问题,这也是下一章将会讨论的社会管制的主题。


抑制市场力量

有关经济管制的传统的公众利益观点是规范性的:管制性措施应当用于削弱过强的市场力量。更具体地说,政府应该对企业数目太少的产业实行管制,以激发强有力的竞争。政府特别应该对自然垄断这种极端情况实施管制。

自然垄断的一个重要例子是地方水资源分配。取水、建立水资源分配系统、铺设管道向用户送水的成本非常高,因此让多个企业建立各自的供水系统得不偿失,这就是自然垄断。有时,供水服务由政府提供,但更常见的情况是由那些受到管制的私有供水公司来提供。

另一种自然垄断产生于那些具有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的产业,即把大量不同的产品放在一起生产,比单独生产某一种产品更有效率。一个重要且有争议的例子是计算机软件业。软件程序在升级过程中可以不断加人额外的功能。例如,当消费者购买某个软件并计算自己该交多少联邦所得税的时候,这个软件的安装盘里通常还包含着其他的功能:可以链接到某些网站、包含某些管理文件及某本有关纳税的参考手册。如果集成开发所有这些功能要比单独开发各项功能的成本更低的话,则它所体现的就是一种所谓的范围经济。

产生自然垄断的最后一个原因就是在网络化的产业中,整个系统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标准化和一致性。铁路需要统一的轨道宽度,电力传输要求负载的平衡,而通信则要求统一的数据交换协议以使不同的设备可以互相“交谈”。

从前面章节对成本递减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普遍的规模经济与完全竞争不是并行不悖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看到寡头或垄断的出现。而这里所强调的论点则更为极端:当一个产业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十分强有力,以至于只有一个厂商能较好地生存下去时,就会产生自然垄断。

政府为什么要管制自然垄断呢?这是因为,自然垄断者相对于竞争者来说,享有极大的成本优势;而且面对的是缺乏价格弹性的需求,所以能大幅度地抬高价格,获得巨额垄断利润,导致经济在很大程度上的无效率。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线电视公司通过提供多频道、高质量画面的服务来进行地区垄断并提高价格。这种情况促使国会和一些州制定法规来管制这类定价。但研究表明,这种价格管制本身也是缺乏效率的,它甚至还会造成某些价格的上涨。在1996年的《通信法》中,国会改变了做法,放松了价格管制和市场准人控制。这种办法更多是基于竞争,它能比价格控制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利益。

早期,为管制辩护的理由往往含糊暧昧,据称只有管制才能防止那些残酷的或毁灭性的竞争。这类辩护使得对铁路、货运、航空、公共交通以及农业的产量水平所进行的控制得以长期延续。不过,经济学家至今仍未十分赞同这类辩护。毕竟,高效率和低价格的竞争,才是有效的市场体系的功能之所在。


矫正信息不完全

管制的另一个原因是消费者获得的产品信息不充分。例如,测试新药不仅昂贵而且在技术上很复杂。政府对制药业的管制是,只允许那些被证明是“安全而有效”的药品上市。政府同时禁止误导的或虚假的广告。在这两个例子中,政府都在试图弥补市场在提供有效信息方面的缺陷。

在金融业,对信息品生产进行管制是非常重要的。当人们购买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债券时,就等于是把他的财富交给了一群他们几乎完全不了解的人手里。在购买IBM公司或者ZYX.com公司的股票时,我会查看这两个公司的财务报表以了解到它们的销售额、盈利、股息等各是多少。但是我却无法知道这两家公司计算其盈利的确切方法,而且我也不敢肯定它们在编制报表时就一定非常诚实可靠。

这是在金融市场上需要政府管制的领域。金融业大多数管制的目的都在于提高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这样市场会运作得更好一些。例如,当一个企业计划要在美国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它必须提供大量的关于公司财务现状和前景的材料。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被独立的审计人员审核。借助私营部门的力量,政府管制有时会得到加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需要遵守一套更严格的会计规则。

有些时候,特别是在投机十分狂热时,企业往往会变通甚至是打破上述规则。这种情况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都曾大量出现,尤其是IT公司和其他的属于新经济企业。当诸多非法行为被曝光之后,国会曾在2002年通过了一项新法规;该法规定向审计师的虚报行为系违法,并要求企业建立新的独立董事会以监管会计师,还授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新的监管权。部分人士认为这项法律应该受到诚实企业的欢迎,严苛的披露口径有益于金融市场,因为它势必减少买者与卖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且可以增进彼此的信任感,从而鼓励金融投资。


处理外部性问题

在存在外部性问题的场合政府管制也被证明是有效的。这类管制的经典例子是下一章将要讨论的控制污染问题。不过还有其他有趣的例子。一个普遍的例子是地区规划管制,包括限制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方式。大多数的社区规划管制会具体到某一块地能否用于修建住宅、商店或工厂,以及建筑物的规模。

社区规划管制的理由是什么?举例说明如下:允许在一个安静的住宅小区内修建一个垃圾站,会对所有的邻居产生外部性,使大家受到伤害。同样,在一座两层楼的住宅旁边盖一幢50层的办公楼,也会使当地的交通拥挤不堪,并会占用其他公共设施。

社区规划的经济影响可能极为巨大。在一小块土地上盖一幢50层的大楼,而不是建一幢2层的小楼,这会极大地影响这块地的价值。这就是为什么社区规划可能是地方政府管制中最重要的一种的原因。


管制的利益集团理论

我们已对政府管制有利于公众利益的规范的一面做了分析。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管制创造了利润,从而产生了一些利益集团,他们是管制的既得利益者。有时,由于政治力量和受管制产业经济利益的相互作用,管制限制了被管制产业的进入,提高了现存企业的价格和利润。[ 1 ] 所以,一个被管制的产业会为了防止竞争者进人和保持高利润而游说政府,以求政府继续管制下去。

强调管制具有反竞争性的经济学家认为:

说管制是为了消费者和工人的利益,不要相信。管制是通过在被管制产业中限制进入来阻止竞争,以提高某些制造商的收入。消费者或工人的任何获益都不过是偶然的。

关于管制的历史记载也支持这一理论。例如,很多经济研究发现管制往往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几年来,公路货运公司和航空公司在降低价格和进人新市场前都必须得到批准。其他类型的管制也限制了竞争。例如,新药品的高标准意味着获得批准的过程漫长而昂贵。许多小厂商由于无法负担新药所要求的多年测试而被排斥在竞争之外。

管制损害纳税人利益而有利于所管制的产业的最新例子,是储蓄和贷款方面的丑闻。联邦存款保险计划是在20世纪30年代建立的,用以帮助恢复信心和防止银行恐慌。然而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这一计划越来越显得糟糕。它对银行存款提供了政府保证,但却不能保证银行拿着这些被保险的存款就能够谨慎行事。就此而言,产业管制的解除意味着对于银行监管的程度放松。结果,许多银行用高利率来吸引存款,然后用这些钱去冒险贷款和投资,还支付高工资给他们的管理人员。当银行开始走向破产,政府就不得不捡起这个“烂摊子”。其损失最后可高达数千亿美元。因为有频繁的游说和慷慨的竞选资助,政府一直没有采取适当的行动来制止这种浪费行径,直到1989年,国会才采取行动制止这种最恶劣的滥用行为。谁是腐畋的银行管制制度的主要受益者?是银行家、银行和银行的股票持有者。谁是它的受害者?是纳税人。


对自然垄断性公用事业的管制

赞成管制的一个正当的经济理由是防止自然垄断者的垄断定价。让我们好好看看管制者怎样抑制垄断者过分地提高价格。回想一下,自然垄断是这样一个产业,在该产业,组织生产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只允许一个企业进行生产。图17-1显示了一个自然垄断企业的AC、MC和产业的需求曲线。应该注意,产业的需求曲线(DD)与企业的MC曲线相交时,AC还在下降。如果两个相似的厂商来生产整个产业的产量,则两个厂商的平均成本就会比只有一个企业时要高得多。

假设立法机关确定对某一产业实施公用事业管制,那么,它会怎样进行呢?首先要设立一个公用事业委员会来监督价格、服务,以及进人与退出该产业的事项。最重要的决策是垄断企业的定价问题。

按传统办法,管制就是要对受管制厂商实施平均成本定价的办法。例如,电力事业应取其全部成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并将这些成本分摊到所销售的每个产品(如电和蒸汽)上。然后对各类消费者接受的那份服务,按分摊平均成本的办法来收费。

图17-2说明了公用事业的管制。点M(对应于产出)是我们在第9章中已经考查过的垄断者在无管制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产出点。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高价格、低产量和大量的利润(如图17-2中阴影部分所显示的那样)。

按传统管制方法,垄断者被允许索取高到能弥补平均成本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价格就应定在需求曲线DD与AC曲线相交的地方。因此,均衡点在这时的产量为

这种解决办法有什么好处呢?从经济上说,相对于无管制垄断,它可能代表了采种改善。首先,垄断的所有者并非理所当然地应该比消费者多得一些好处,所以也没有理由允许他们从消费者那里榨取垄断利润。

其次,管制者在使垄断者将价格从降到时,也减少了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变化提高了经济效率,因为所增加的产量带给消费者的边际效用要大于其在社会中所消耗的边际成本。只有在所有部门中价格都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才最有效率地利用了它的资源。

理想的管制定价  如果P=MC是如此之好的事,那么为什么管制者不强制垄断者将价格一直降到DD和MC曲线的交点处(I点),从而使价格和边际成本相等呢?

实际上,P=MC或边际成本定价法,是实现经济效率的理想目标。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严重的现实障碍:如果一个厂商有着下降的平均成本,它忠实地使其价格等于边际成本,那么它将会出现长期亏损。理由是:如果AC处在下降中,那么MC<AC,所以,按P=MC定价意味着P<AC。当价格(或平均收益)低于平均成本时,企业就会赔钱。我们不妨直观地看看这个问题。图17-2中的I点是理想的管制方案。在该点,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在但MC低于平均成本。当平均成本大于价格时,企业就是在赔钱。由于企业不会长期在亏损条件下经营,加之政府不愿意对垄断者进行补贴,所以理想的管制法很少使用。

另一种方法是双重收费的定价法,公司一方面收取月租(每月几美元)用以补偿日常经费开支,另一方面公司再按提供服务的次数(多少次电话、多少度电等)收取可变费用,以补偿边际成本。这种方法比传统的平均成本定价法更能接近理想的边际成本定价。


经济创新:基于绩效的管制

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在传统的回报率管制中,价格是由生产成本加投资回报来决定的。这种方法对经济的激励性非常弱,而且偏向于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技术。这种激励几乎是反向的,因为价格等于平均成本,厂商可通过提高成本来提高利润。正如一个经济学家所说的,这是惟一的一个你可以通过在你的办公室里铺一块漂亮的东方地毯来增加利润的市场。

一种激进的可以增进激励的新办法是基于绩效的管制。在这一方法下,对厂商的管制是基于绩效而不是投入,通常是用价格上限。基本范式是管制价格应随“通货膨胀率减去X”的变动而变动。按照这种办法,一个垄断企业可以设定的价格上限每年的涨幅在数值上应该等于通货膨胀率减去规范分析所得到的每年效率的提高率(“X”)。此法的吸引力在于它模拟了竞争市场。厂商成为定价方,所有成本方面的节约都。会直接流入利润。传统管制的反向激励不存在了。设计合理的价格上限管制能激励厂商减少成本,允许竞争者的进入,并能减少补贴的不经济问题。

近10年来,这种新方法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几个产业中都得到了采用。价格上限为效率提供了强大的激励,但它也不是没有缺点的。最大的缺点是的不确定性。X应该能代表整体经济的成本下降率。如果1的设定长期不正确,那么该厂商或者破产,或者获得巨额垄断利润。因此,所有采用价格上限的产业主管部门都定期审核X。


图17-1  自然垄断的成本曲线

对于一个自然垄断者,AC曲线在与产业需求曲线DD相交之处 仍是下降的。所以有效率的生产要求产出集中于一个企业。(你能从图中估算出,如果产出Q*由两家企业来生产,它们各生产 1/2Q*,产品会贵多少?)

图17-2  对垄断的理想管制和实际管制

无管制垄断者的最大利润均衡点在M,M点处于MR和长期MC交点的正上方,此时价格在MC之上。

公用事业委员会通常要求的价格在平均成本上的K点一在这点,需求曲线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 相交。这就消除了超额利润,而且它使价格下降到更接近于边际成本水平。理想情况是,应迫使价格 降到点I,此时价格=MC,因而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收益取得平衡。在I点,没有因价格高于边际成本 而引起的效率损失。


管制的成本

经济学家已经研究了管制的影响,以权衡管制的成本与效益。最近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表17-1中。管制后果包括效率损益(例如,无效率而高水平的污染被遏制)和收人的再分配(高额的运费在消费者和货车司机之间再分配)。大多数研究表明,经济管制的主要后果是效率的损失和大量的收入再分配。社会管制的绩效记录是混合的,有些案例有明显的效益,而其他一些只有巨额损失和很小的收益。据估算,社会管制和经济管制的成本(包括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在1988年占到了国内生产净值的3.2%。尽管目前还没有能与表17-1媲美的新数据,但近10年来,随着贸易壁垒的减少、产业管制的进一步放松以及社会管制的减少,今天的管制成本应该已经大幅度地下降了。

表17-1  管制对效率和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对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之影响的研究表明:经济管制带来很少的收益,造成相当大的效率损失,以及 大量收人的再分配。社会管制确有收益,虽然这些收益难以衡量。

资料来源:Robert W. Hahn and John A. Hird,"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Regulation: Review and Syn- thesis,"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vol. 8, 1991,pp. 233-287.如果数据只有估计范围,则所取的是中间值。


经济管制的弱化趋势

最近20年来,许多经济学家提出,管制过程实际上是在增强而不是在遏制垄断权力。这一观念部分地是基于前面分析过的管制的利益集团理论。此外,研究者还注意到,经济管制已远远超出了地方性自然垄断产业的范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许多产业,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航空和公共交通、广播和电视、石油和天然气、干果和乳制品,以及所有金融市场,都有管制者在发号施令。而在这些产业中,许多在理论上本应该更接近于完全竞争,而不是自然垄断,见图17-3。

图17-3  不同产业自然垄断的程度

此图根据自然垄断或完全竞争的程度的不同来排列受管制和不受 管制的产业。在完全竞争产业里,一个厂商有效率的产出规模相 对市场而言小得微不足道;而自然垄断产业则是那种当一个厂商 的产量等于整个产业的产量水平时,其平均成本仍然继续下降的 产业。农业和矿业天然具有很大的竞争性,而髙速公路和地方网 络化事业(例如供水等)则非常接近极端的自然垄断。星号(*) 代表历史上受到政府严厉管制或由政府运营的产业。


航空业率先解除管制

自1975年以来,联邦政府开始部分或完全取消对许多产业的管制,包括石油、航空、公路货运、铁路、证券经纪、长途电话、银行、通信、金融机构和天然气等。这些产业都具有更适于竞争的结构特征,因为它们的市场相对于单个企业的有效规模来说是很大的。

航空业就是一个取消管制的两难的例证。从20世纪30年代民航管理局(CAB)建立开始,该局就视限制竞争为己任。从1938~1978年,没有允许一家新的大航空公司进人州际市场。当有人提出低成本、仅提供基本服务的有创意的票价方案时,CAB总是将这些建议压制下去。(正如管制的利益集团理论所预言的)CAB的作用是抬高而不是降低运费。

1977年,卡特总统任命艾尔弗雷德•卡恩(AlfredKahn)为民航管理局局长。卡恩是有名的经济学家,也是i管制的批评者。他决定在进人航空业和运费灵活化方面允许有更多的竞争。不久,国会通过法律允许自由进入和退出所有国内航线。航空公司可以自由地决定可承担的运价。

许多人担心,没有管制会引起大量的解雇和服务质量的下降。但经过20多年的实践之后,航空业多雇佣了65%的职员,而且国内运客里程数增加了70%。研究结果表明,取消管制后平均运费逐年大幅度下降(扣除了通货膨胀因素);飞机利用率提高;各航空公司的价格策略变得极富新意。强有力的竞争局面已经形成,它使航空业10年来保持了非常低的利润率。破产已成为普遍现象,像西南航空公司这样的新公司已开始取代破产老公司的地位。从大多数角度衡量,航空业从解除管制以来,已变得富有效率。

航空业成功地解除了管制。这使得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和非经济领域中的专家都相信:一个没有管制的市场,甚至在那些厂商拥有潜在的巨大市场力量的产业,也能完成好资源配置的任务。


现实中的经济学:解除对电力工业的管制

最近10年来,电力工业一向是管制最多的产业之一。该行业包括四个生产阶段:发电、输电、:配电、零售。直到最近,人们一直认为电力产业是一种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并因此对其进行严厉管制。许多国家通过对主要设备实政府所有来实施电力管制,控制垄断;还有一些国家用传统的公共设施回报率管制的方法来控制电力设施的价格与市场。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电力产业主要由当地那些在较夫范围内供电的纵向一体化的垄断企业所占据。

近20年来,有关电力产业的这种传统观点受到了新观点的挑战。新观点认为,尽管发电这一环节在技术上比较复杂,但工厂的最优规模己经非常小了,使得不同的发电厂之间足以产生合理的竞争。而配电环节仍然是一个标准的自然垄断(跟供水和电话服务一样),因此需要类似成本定价模式的管制。

电力中最复杂的部分是远距离输电。电力传输不像公路那样,将电子从A点送到B点。这是一个高度互相联结的网络,它要求中央化的管理,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

美国已经在谨慎地放松管制和解散电力产业中占主导地位的纵向一体化垄断企业。部分原因是航空业成功的经验使放松管制变得富有吸引力。此外,对电信业垄断巨头贝尔公司的拆分以及“贝尔法则”的应用(两者均将在本章后面进行讨论),说明放松电力产业的管制将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世界各国解除电力市场管制的经验也强有力地支持了这些论断。

放松电力产业管制的改革计划一般都包括以下要素:

•将政府控制的电力生产企业私有化。这将给管理层施加一个“硬的预算约束”,使他们有很强的动力将成本最小化,而且可以消除政府对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消费进行补贴的倾向。

•通过允许自由进入和消除价格控制来放松对发电阶段的管制。这将淘汰高成本的厂商和促进新技术的采用。价格的放开导致了电力“即期市场”的出现,使价格可以紧随供需变动,有助于解决紧急情况或高温时的供应短缺问题。[ 2 ] 

•建立一个独立的远距离输电部门,由准政府机构管制或运菅。这是整个计划中最困难的部分,因为该部门必须鼓励发电和供电市场进入、管理整个网络以及为扩容提供足够的收入。

这一计划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实施,包括英国、瑞典、智利,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在一些部门,放松管制的改革进行得很顺利,降低了电费,给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利益。

但是当计划推行得比较糟糕的时候,譬如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力行业的放松管制的进程中,有时候可以说是很失败。加州的一个问题是,州政府管制的是电的零售价格而不是批发价格。另一个问题是,拍卖机制设计得不合理,因而才导致像安然这样的公司可以操纵电力交易、人为抬高价格的情况。当加州电批发价格飞速上涨之后,当地最大的公共设施公司就不得不宣布破产。于是,州政府才接管了这项改革,掌握了对当时的畸高电价的控制权,电费高价拍卖的行径也被制止。不过加'州政府的高额电费偿付还是导致了一场严重的预算危机。这个例子不仅引起了人们对于放松管制改革的质疑,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调查诉讼等后续活动,、以便让事件全过程真相大白。

2003年,美国东北大部分地区也曾经历了一场后果严重的电力管制。电力产业放松管制问题曾经成了当年的头号事件。问题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输电系统的各环节在管制的情况下不能够很好地协调一致。输电系统所依赖的是一种“联系脆弱”的技术,只要有某一环节发生故障,整个系统就有可能瘫痪。正是由于输电系统所依赖的联系技术是脆弱的,所以这个市场就特别地需要有关当局的成熟和严格的监控机制。


放松管制:尚未完结的故事

在过去30年放松管制的浪潮中既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例子。改革实践告诉我们,要设计一种既能让市场力量提供有效激励又能让垄断势力或信息无效最小化的监管机制是很有难度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对管制的放松是谨慎的,而到90年代已经开始不加考虑地解除管制了。他们指出了一系列在20世纪90年代晚期和21世纪早期显现出来的市场不灵的现象,这些现象显示了对于政府更加严格的监督的需要:

•政府已经逐渐地在电力制造业的很多方面解除了管制。2003年的电力管制显示了需要联邦政府对电力传输设定更严格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电力传输更多的稳定性。(见上文关于电力产业放松管制的讨论。)

•安然、世通和其他许多公司的会计丑闻显示了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会计标准,公司董事会需要增强信用。2002年,国会颁布了立法以增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政策制定权力。

•1997年,国会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允许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股票经纪业务。许多经济学家都相信,这种举措会激励股票经纪部门的分析师们去兜售某些公司的股票。而这些公司的债券曾为投资银行所营销,且这些公司在银行中还存有不良贷款。

斯坦福大学的约翰•麦克米兰用了一个有趣的类比来描述政府管制的角色。体育运动的参赛个人和团队都想方设法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才能打败对手。但是这些参赛者必须遵守一套非常详细的规则。并且裁判必须密切观察运动员以保证他们都能遵守参赛纪律,一旦他们违反了参赛纪律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没有设计严谨的参赛纪律,比赛就会变成了流血的争斗。同样,在现代经济中,要想保证良性的自由竞争,杜绝欺诈,公正地对待劳工与消费者,不出现侵害和独占劳工与消费者的利益的情况,那么,政府监管和健全的法律系统就显然是必不可少的。这个体育运动的类比提醒我们,在监管经济活动和制定经济运行的规章制度方面,政府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B.反托拉斯政策


现在我们来详细考查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最古老和最重要的形式:反托拉斯政策。微观经济学政策的目的是在市场上鼓励竞争和防止垄断的滥用。


不完全竞争回顾

在第9章和第10章,我们讨论过不完全竞争确定价格和数量的方法。在讨论政府反托拉斯政策之前,我们不妨先复习一下与政府反垄断政策有关的理论要点。

•不完全竞争是缺乏效率的,因为其定价高于边际成本。在垄断或寡头垄断条件下,消费者所消费的该产业的产品要比这些产业髙效率地生产和供应时少一些。

•技术特点决定许多产业带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性质。要求这些行业的产出像完全竞争企业一样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意味着要求该产业的企业规模小得缺乏效率。在少数情况下,技术特点要求一个产业只存在单独一家企业时才能有效率地生产,这种情形我们称为“自然垄断”。

•长期看,大部分经济进步来自技术变革。根据熊彼特的假设,具有巨大市场力量的企业应该对许多发明和技术变革承担责任,政府政策应特别地谨慎,不要损害创新的积极性。

•市场力量滥用(价格过高和质量低劣)主要在产业出现垄断时发生。经济学关于产业垄断的含义是:一个或一组相勾结的企业的产量大于该产业总产量的3/4。

•政府承担了防止垄断出现以及在垄断不可避免时对其加以管制的责任。反托拉斯政策试图防止垄断或反竞争市场力量的滥用;经济管制被用来控制自然垄断条件下垄断权的使用。

经济管制作为政府防止市场力量滥用的主要工具,近年来有放松的趋势。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政府更多地集中精力于促进竞争,并以反托拉斯政策作为主要的武器来激励市场的经济效率。这一部分,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讨论反托拉斯政策对权力滥用的限制。首先,这些政策禁止某些限制竞争的商业行为,如固定定价。其次,它们还限制某些被认为极有可能限制贸易并以其他方式滥用经济权力的市场结构,如垄断。

反托拉斯政策的框架是由几个主要的法律以及一个世纪以来的判决积累而成的。近年来,借助经济学家的探索,反托拉斯政策从“大的就是坏的”的哲学,发展到用经济方法反托拉斯。在强调寡头的内在对抗性的同时,经济分析认为,只有在一个解除管制的世界里,大企业才最有降低价格和改进质量的动力。而解除管制意味着对于进入该市场的限制很少,而且市场对国内外竞争者全都开放。就此而言,反托拉斯政策之所以还应该保留,是因为还需要对付那种最恶劣的滥用市场力量的情况。


法规的框架

反托拉斯法看似一个大的森林,但却是由几粒小小的种子长成的。管制条例所依据的法规是如此的简洁和直截了当,以至于只用一张表(表17-2)就可以表示出来。如此之少的法规竟能逐步衍生出那样多的条例,实在是令人惊讶。

表17-2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基于几个法案 

《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现代反托拉斯条 例基本上都是对这些法案的解释和阐述。


谢尔曼法(1890年)

习惯法是在习惯和以往判决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垄断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非法。但这些法律在反对19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涌现的企业兼并、卡特尔与托拉斯等方面,被证明是没有效率的。[ 3 ]

1890年“平民党运动”及其社会呼声导致国会通过1了《谢尔曼法》,使之成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奠基石。?《谢尔曼法》的第一条就限制任何“企图限制贸易”的合i同、联合和共谋。第二条则禁止“垄断”和任何意在垄断。的勾结。但法律条文本身和相关解释都没有明确垄断的概念和被禁止的行为。其含义是在后来的案例法中不断被加以阐述和补充说明的。


克莱顿法(1914年)

通过《克莱顿法》是为了澄清和强化《谢尔曼法》。该法禁止捆绑性契约(在这种契约中,如果顾客想要A商品,就要被迫购买B商品),规定价格歧视和排他性经营非法;该法还禁止连锁董事会(同一产业中的某个人同时是几个公司的董事),并禁止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公司的普通股而进行兼并。这些行动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当这类行动实际上在明显减少竞争时,它们就违法了。《克莱顿法》既强调惩罚也强调预防。

《克莱顿法》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它特别为工会的活动提供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权。


联邦贸易委员会

1914年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并向那些违背竞争的兼并行为发出警告。1938年,FTC还被授权禁止欺骗性的不真实的广告。为实施权力,FTC可以进行调査、举行听证会,以及发布“终止一停止”命令。


反托拉斯的基本问题:行为和结构

尽管反托拉斯的基本法律很明确,但要在具体的市场结构和执行方式上加以应用却并非易事。实际的法律是在经济理论和实际案例法的相互作用中发展的。


非法行为

最早的反托拉斯法规中有一些涉及到违法行为的问题。法院宣布,某些种类的勾结行为在本质上(就其本身而言)是非法的,不存在为这类行为辩解的理由。违背者不得以某种值得追求的目的(如产品质量)或缓解困境(如低利润)的需要等为借口来为自己辩护。

最重要的在本质上违法的行为是竞争企业之间规定价格、限制产量或瓜分市场的协定。这样的协定有抬高价格、降低产量的作用。即使那些对反托拉斯政策持最严厉批评的人,也未能发现固定价格有什么可取之处。

反托拉斯法还限制其他的行为,包括:

•掠夺性定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以低于其生产成本(通常理解为边际成本或可变的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反对掠夺性定价的观点认为:大企业可以运用其融资渠道降低价格,排挤小的竞争对手,然后再抬高价格。近年来,一些小的地方性的竞争者已经开始控告这类大厂商的降价行为。

•捆绑性契约或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购买者购买B商品,企业才出售A商品。

•价格歧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于某些与成本或竞争无关的原因,对不同顾客按不同价格出售相同的产品(回忆第10章中的价格歧视)。

请注意以上所列举的是企业的行为,是这些行为本身违法,而不是其所在的产业结构违法。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也许是电器设备业的“大勾结案”。1961年,电器设备业被裁定犯有共谋定立价格协定的罪行。最大的几家公司(如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电气公司)的经理们合谋抬高价格。他们像间谍小说中的人物那样隐藏他们的踪迹,在狩猎小屋中会面,使用化名,在公用电话亭通话,等等。虽然这些公司的最高领导显然还不知道他们的副手们在干些什么,但他们确实曾向副手们施加过很大的压力,命其增加销售。结果,这些公司同意向它们的顾客赔偿由于索价太高而带来的损失,而有关的经理则因违反反托拉斯法而被关进监狱。

近期固定定价案例另一个有趣的案例是司法部近期的一个调查,案例涉及许多学院和大学对学费和奖学金标准的确定。政府宣布,一小部分教育机构合谋降低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他们达成了一种默契,使奖学金的评选仅依据学生是否需要接济,并比照优等生的标准,将奖学金发放给成绩平平的普通申请人。麻省理工学院(MIT)也在被告之列。它在法庭上和政府争论,认为非营利机构的标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商企业应该不同。MIT在法庭上胜诉,使该案例引出了一个新问题:教育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处在反托拉斯法所管辖的工商活动的范围之内。


反托拉斯政策的新工具

今天,多数经济学家都同意反托拉斯政策应该有利于降低产品价格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关于垄断,我们听:不到什么好话,但真正的垄断却非常罕见,政策制定者必须分析各种寡头式的市场结构中的行为。

过去,反托拉斯当局主要专注于市场份额以及某种反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今夭,随着信息质量的提高和计算机功能的强大,经济学家衡量兼并的合理性时,已经可以直接地观察价格行为了。

一个近期的例子可以说明如何运用经济学工具权衡反托拉斯的决策P1997年,两家办公用品连锁店,斯特普尔斯(Staples)和OD办公(OfficeDepot)酝酿合并。由于该行业相对来说是非集中的,按传统的准则,就会为这种合并亮绿灯。

但政府的经济学家一起分析了两家连锁店在不同域市每一零售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工具,发现了一个重要规律:在没有OD办公连锁店的城市里,斯特普尔斯的价格较高;反之,:则相反。这说明合并以后,斯特普尔斯很可能会提升价格,因此这项合并被否决了。

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在研究商业行为时,实际行为数据将取代市场份额数据。鉴于市场份额数据在预测经济行为和绩效方面存有缺陷,因此公众将会欢迎这样一种转变。


结构:大的就是坏吗

固定定价和其他非法行为虽然严重,但最明显的反托拉斯案件并非是与行为相关而是与结构相关。这些案件或是为了解散大公司,或是预防性的反兼并举措,其宗旨都在于取消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大企业之间的兼并。

遵照《谢尔曼法》所进行的反托拉斯活动的第一次浪潮着力于解散既存的垄断组织。1911年,最高法院命令美国烟草公司和标准石油公司各自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公司。在宣判这些声名狼藉的垄断者有罪时,最高法院宣布了重要的“合理准则”:只有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兼并、协议等等)才属于《谢尔曼法》应加以制裁的范围,并被视为非法。

“合理准则”事后导致了“针对垄断兼并的反托拉斯法”变得毫无效果,正如美国钢铁公司(1920年)的情况。虽然摩根和大通经由兼并而形成了一家巨型公司,在其巅峰时期该公司曾独占60%的市场份额,但最高法院却认为,企业规模大小本身并不构成违法问题。那个时期和现在一样,法院关注更多的是反竞争行为而不是纯粹的垄断结构。


近期的结构性案例

近年来,最重要的反托拉斯的案例涉及两大产业(即电信业和计算机业)的三个巨头。回顾这三个案件,可以揭示当今反托拉斯政策的某些准则和特点。

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件与“贝尔法则”。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实际上在横向和纵向上垄断了电信市场。它掌握了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的电话设备。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所拥有的各公司联合体(通常称为贝尔系统)包括贝尔电话实验室、西部电气公司和23家贝尔营业公司。

但在1974年,司法部进行了一次涉及范围更广的诉讼。它控告美国电报电话公司:(1)垄断了管制中的长话市场,其手段是非竞争性的,诸如,阻止MCI和其他同行介人本地电话业务;(2)垄断了电信设备市场,其手段桌拒绝购买所有非贝尔公司的有关设备。

案件的理论基础被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一名法学家和前联邦反托拉斯部门的主管,称为“贝尔法则”。其内容是,被管制的垄断者有机会和动机垄断相关市场(比如他们的产品和原料市场),而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将其所有权和控制权从产业中潜在的竞争性环节中分离出来,以“隔离”其垄断环节。简言之,管制的垄断不应该与竞争混同起来。

贝尔法则背后的经济理论是说一个垄断者,特别是一个被管制的垄断者,能通过横向或纵向一体化增加利润。例如,它可以在相关产业给潜在的竞争对手制造不利条件;或让受管制的实体给非管制的产品(如电话设备)付高价,然后又通过加价公式(电话服务)将成本进行转嫁,从而可以增加利润。如果管制者对企业的成本和行为方面的信息掌握得不完全的话,则这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非常之高。

由于担心案件可能对自己不利,贝尔的管理层与政府达成了调解,几乎完全遵循了贝尔法则。贝尔系统的各地方电话营业公司被分离(或从法律上说分立)出去,并重组为7个大型的地区性电话公司。而美国电报电话公司保留了它的长途电话业务、贝尔电话实验室(研究机构)和西部电气公司(设备制造商)。其净效果是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被管制的垄断者再也不允许在相关的竞争性产业中运营了。

贝尔系统的分解为电信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新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电信业的挑战。蜂窝电话系统打破了亚历山大•格雷厄姆•贝尔的有线电信系统的自然垄断;电话公司也加人了提供家庭电视信号的行列;光纤线路开始成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传输大量数据信息。互联网以一种在10年前不可想像的方式把不同的地方的人联系在一起了。贝尔系统的分解清楚地告诉我们:垄断不是加速技术变化的必要条件。

IBM公司案件。近年来,另一类主要的反托拉斯案件涉及计算机公司。此类案件中的第一大案是政府企图解散IBM。政府在1969年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政府指控IBM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此外,政府还声称,IBM运用了许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包括价格限制,即降低价格以阻止竞争者进人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IBM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案进行了抗争。H?M主要的辩解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这种案件的两难问题已经在美国铝公司的案件中清楚地陈述出来:“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那种能够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勤奋”来主导该产业的企业的惩罚。

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直到里根当局反托拉斯事务主管威廉•巴克斯特仔细复查该案后,才于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消了这一诉讼。政府的理由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巴克斯特认为,这一产业本质上是竞争性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效率。


新经济中的反托拉斯:微软案件

最近涉及市场结构的一个反托拉斯大案涉及到软件巨人微软公司。1998年,联邦政府和19个州政府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诉讼,指控微软公司非法维护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领导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侵吞其他的市场,如互联网浏览器市场。政府声称:“微软运用了多种违法的手段,意图阻挠操作系统市场上新的竞争者,以维持自己根深蒂固的垄断地位。”起诉书指控微软从事了各式各样的反竞争活动,如掠夺式的行为和定价、非法捆绑销售以及违反《谢尔曼法》的排他性协议等行为。虽然通过公平的手段取得垄断地位是合法的,但阻碍竞争却是违法的。

起诉书还特别指出了微软在“浏览器大战”中对网景公司所用的赤膊上阵的做法。政府指出,微软采用的一项反竞争手段就是将“网络开拓者浏览器”捆綁在。“Windows98”上免费发行。这相当于掠夺式定价,微软利用自己在操作系统的市场地位对网景公司实行低价竞争。微软经常用生动的语言描述自己的行为,如微软集团副总裁保罗•马里茨就对付网景的策略曾经说道:“我们要切断它们。的氧气供应。它们卖什么,我们就免费送什么。”微软用“好垄断者”做抗辩,声称自己的网络开拓者浏览器之所以受消费者欢迎,是因为与网景的“导航者浏览器”相比,它的技术更先进,且在儿乎所有最近的独立评论中获得优胜。

政府还宣称微软利用垄断地位胁迫他人与微软签订不利于其竞争对手的分销微软软件和产品的排他性协议。例如,一个IBM的高层证人说,IBM的OS/2操作系统无法与微软的Windows竞争,是因为微软通过限制性的授权许可协议锁定了独立的软件商。结果软件开发商没有为OS/2平台开发程序的积极性,降低了OS/2的生命力和普及性,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微软的压倒性地位。微软还被控胁迫计算机厂商安装微软的网络开拓者而不是网景的导航者浏览器,否则就撤销Windows的授权许可。微软抗辩说,这种授权许可和合作协议在软件业是非常普遍的(这些都与操作系统的“网络”特性有关)。

在《事实调查报告》中,杰克逊法官宣称,微软是一个自1990年以来控制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90%市。场份额的垄断者,而且微软滥用其市场力量,并“通过扭曲竞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他的意见包含了这样一个尖锐的指控:

三个主要的事实说明微软享有垄断地位。一、微软在英特尔处理器兼容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份额极大而且稳定;:二、微软压倒性的市场地位受到了高市场进入壁垒的保护;三、主要由于这一壁垒,微软的用户缺乏商业上可行的Windows的替代品危害最大的是微软的行为给每一个在计算机行业有潜在创新能力的企业所发出的信息。通过它对网景、IBM、康柏、英特尔以及其他公司实施的行为,微软发出了这样一种信号:它将运用自己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巨额利润,来打击那些不懈努力创新以提高竞争力,从而能威胁微软某个核心产品的任何一个企业。微软过去伤害这些企业以及压制竞争所获得的成功,阻碍了有可能威胁到微软的在技术和企业方面的投资。最终的结果就是,某些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真实利益的创新可能无法问世,惟一的原因就是它们不符合微软公司自身的利益。

在断言消费者受到损害时,该法官还引述了一个关于微软内部情况的研究。该研究说明,微软可以给Windows98升级产品定价49美元,但微软最后选择了定价89美元,因为这是“收益最大化”的价格(见本章结尾讨论题10)。

在《法律调查报告》中,杰克逊法官裁定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1条和第2条。他裁定:“微软通过反竞争的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垄断地位,试图垄断网络浏览器市场,……将网络浏览器与操作系统非法捆綁销售,违反了……《谢尔曼法》。”

案件的最后一幕是“矫正”阶段,包括结束非法垄断行为的几个步骤。司法部提议了一个激进的办法,就是把微软按照业务功能进行拆分。这种“多元化”要求把微软分成两个各自独立的公司,一个是“视窗公司”(WinCo),将拥有微软的视窗和其他操作系统方面的业务;另一个是“应用公司”(AppCo),将拥有应用软件和其他类似业务。

2000年,杰克逊法官完全接受了司法部的“矫正”意见,没有做一点修改。但后来,由于杰克逊法官在审案时曾与新闻记者有私下密谈,才导致案情突现了一个急转弯。杰克逊法官因为自己有违职业道德而受到了谴责。不久后,新上任的布什政府工作班子决定不再要求微软拆分,而是要微软公司自行“修正行为”,办法是限制微软的行为以保护竞争。限制举措包#禁止“合同捆绑”和“歧视性定价”,保课Win-dows系统和非Windows系统的兼容性等。_在进一步广泛听证之后,2002年1月这个案件得以最终裁定:微软仍保持完整,但需要在5年内一直接受法庭的严密监视。


兼并:法律与实践

公司可以通过增长(用收人再投资并建立新厂)来获得市场力量。但是,更快捷地获得市场份额,或仅仅是扩大规模的方法是兼并其他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兼并活动就曾出现巨大的增长。

横向兼并(horizontal mergers)。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产业的公司联合在一起,按《克莱顿法》,当它可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产业竞争时,这种兼并就是被禁止的。判例法和政府关于兼并的准则澄清了含糊的法律语言。政府用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HHI)来评估兼并活动。[ 4 ] 按这些准则,各产业将被划分为三种类型:非集中的(HHI小于1000)、轻度集中的(HHI在1000和1800之间)和高'度集中的(HHI高于1800)。在后两种类型的产业中,即使厂商只控制了较少的市场份额,其兼并也会受到反对。

纵向兼并(vertical mergers)发生在处于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的两个厂商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近些年来,法院对纵向兼并采取了严厉的态度。他们担心,如果两个独立的企业兼并,其排他性的经营会给竞争带来潜在的限制。而对于纵向兼并中联合经营的潜在效率,他们却并不多加考虑。

第三种类型的联合是将没有关联的业务结合到一起,称为混合兼并(conglomerate mergers)。在一场混合兼并中,一家化学公司或钢铁公司可能会购买一家石油公司。对混合兼并的批评来自两点:第一点,他们指出,最大型公司的绝对规模已经大得令人不安了。最大的200家公司的资产接近2.5万亿美元,它们因而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权力。许多观察家越来越担心大公司在滥用市场力量之余,更会通过操纵政治程序来获取利益。

混合兼并的批评者所提出的第二点是,这些混合联合中有许多并没有什么经济目的。它很像是在会议室玩扑克牌,用以取悦那些对管理他们的钢铁或化学工业感到厌倦的经理们。确实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做飞机生意与肉类加工有何共同之处?制造打字机与制造避孕药的厂商有何共同之处?而出租计算机和经营汽车客运又有何共同之处呢?

当然,也不是没有人为混合兼并辩护。某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些兼并能给落后公司带去现代化的管理。接管就像破产一样,体现的是一种生存斗争中清除枯枝败叶的经济机制。尽管如此,关于混合兼并的优缺点应该说还没有一致的看法,并且只要混合兼并没有提高某些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它就能够被公众所接受。


反托拉斯法和效率

近30年来,关于管制和反托拉斯的经济和法律的见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时期,产业管制在放松,反托拉斯法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自己的信条:“制止资本的大量集聚,因为在资本的大量集聚面前,人们是无能为力的。”(引自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件的判决。)久而久之,所有的手段都指向了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目标。

是什么引起了这种对反托拉斯政策态度的变化呢?首先,经济学家发现,高度集中的产业有时也会表现出非凡的业绩。像英特尔、微软和波音这样的公司,它们虽然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但仍具有极强的创业精神并已经取得了商业成功。尽管经济学理论认为垄断会维持高价格,但历史经验表明,高度集中的产业经常比集中程度较低的产业价格下降得更快。与此同时,也有一些非集中的产业,如农业和金融服务业,同样创造了突出的业绩。不存在将结构和绩效挂钩在一起的铁律。

怎样解开这个谜团呢?某些经济学家求助于熊彼特假说。集中化产业中的企业确实得到了垄断利润,但市场的规模也意味着大企业能将大量的利润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投资上。这可以解释高度集中产业中的高额研发投资和迅速的技术更新等现象。如果正像熊彼特所说的那样,技术变革真的是源于大企业,那么,宰杀这只能下金蛋的鹅显然是愚蠢的。

对新的管制与反托拉斯政策的第二个支持,来自对竞争性质的观点进行的反思与修正。考虑到实验证据和观察两方面的材料,许多经济学家开始相信,只要能严格禁止勾结,即使在寡头市场,也会存在激烈的竞争。确实,前法律教授、现联邦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就这样说过:

企业惟一借以得到或保持垄断力量的真正单方面的行为,是欺骗专利局或者炸掉竞争者的厂房。然而,根据反托拉斯法以外的法规,欺骗和暴力一般说来也应受到应有的惩罚。[ 5 ]

按照这种观点,反托拉斯法惟一合理的目的,应该是对不合理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明显的或隐蔽的)加以禁止,以代替现行的法规。

第三,钟摆之所以转向反对严格实施反托拉斯政策,是因为人们越来越强调市场力量和基于市场的激励因素经济思潮。这一取向受到芝加哥学派拥护者们的推波助澜。他们认为,绝大多数垄断权力是由政府干预所引起的。根据这种观点,垄断权主要处在政府许可的保护范围之内。重要的例子(见表17-1)包括:对国际贸易的管制;反托拉斯法对工会的豁免;通过专利权实现的垄断保护;职业进人的障碍;医疗保健方面的限制。自由放任主义的倡导者还认为,减少政府管制就会强化竞争。

减少反托拉斯行动的最后一个理由是进口竞争的激化。随着更多的外国企业跨入美国经济的门槛,他们倾向于为市场份额展开强有力的竞争,打乱已有的销售格局和定价方式。由于日本汽车销售的增加,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的安逸局面已经被打破了。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在加强市场秩序方面,国际竞争的威胁是比国内反托拉斯法有力得多的工具。


总结提要 

A.企业管制:理论与实践

1.管制由政府命令企业改变其经营行为的各种规定组成。经济管制涉及对价格、生产、进人和退出条件、特殊行业服务标准的控制;社会管制是由旨在修正信息不完全和外部性,特别是在有损健康、安全以及环境方面的规定所组成。

2.当市场不灵时,对管制的观点是:政府干预显得恰如其分。市场不灵包括:产业中过强的市场力量,向消费者和工人提供不恰当的信息,以及污染等的外部性。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种积极的管制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管制常常给被管制的厂商带来利益,使它们能够通过排除潜在竞争对手的途径去获利。

3.对于自然垄断的管制是最严厉的。自然垄断在每一产出水平下的平均成本都在下降的时候出现,这时该产业最有效率的组织方式是,生产由单个企业来进行。今天很少有产业接近于达到这些条件——或许只有地方公用事业公司(如供水和电力供应公司)如此。

4.在自然垄断条件下,政府管制私人企业的价格和服务。传统上,政府对垄断的管制要求在生产的平均成本基础上定价。理想的管制要求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但这一原则不能用于实践,因为它需要政府对垄断者实行补贴。还存在一种以绩效为基础的管制,例如最高限价,激励被管制的厂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

5.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尤其是来自国际市场的压力,今天只有少数几个产业还在实行经济管制。20世纪70年代放松管制的运动明显地降低了政府的管制程度,航空业取消管制代表了这一运动所取得的成果。

B.反托拉斯政策

6.反托拉斯政策禁止不利于竞争的行为并防止垄断结构。它是公共政策限制大企业滥用市场力量的主要方式。这一政策是在《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等法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在于:(a)禁止不利于竞争的活动(包括规定价格和划分市场的协议、价格歧视和捆绑协议);(b)破除垄断结构。在今天的法律理论中,这些结构是指既具有过度的市场力量(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又从事不利于竞争的活动。

7.除限制现有企业的行为外,反托拉斯法还防止可能会减少竞争的企业兼并。今天,横向兼并(同一行业企业间的兼并)仍然受到人们的关注,而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已经能为公众所理解和宽容。

8.反托拉斯政策明显受到最近30年经济思潮的影响。其结果是,反托拉斯政策将目标完全放在提高效率上,而不再强调早期的平民主义者对巨型规模本身的关注。甚至,在今天的经济中(存在来自外国生产者和无管制行业的激烈竞争),许多人认为反托拉斯政策应该主要致力于防止像价格固定这类勾结性协议等问题上。


概念复习

管制

两类管制:经济管制与社会管制

旧式(命令控制式)管制和新式(经济激励式)管制

自然垄断

管制的三个理由:

市场力量

外部性

信息不完全

反托拉斯政策

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自行禁止与“合理管制”

兼并:

纵向的

横向的

混合的

重视效率的反托拉斯政策


补充读物和互联网站


补充读物

Law and economics advanced greatly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cholars like Richard Posner,now a circuit court judge.His book,Antitrust Law:An Economic Perspectiv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is a classic.\

互联网站

An excellent website with links to many issues on antitrust is www.antitrust.org.The  homepage for the 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at 

www.usdoj.gov/atr/overview.html,contains  excellent source material on antitrust issues.

You can also keep up to date by looking for recent articles from The Economistat www.economist.com.

Innovative studies of 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re under-taken by the AEI-Brookings Joint Center on Regulatory Studies at www.aei.brookings.org.See  Kenneth J.Arrow et al.,Benefit-Cost Analysis in Environmental,Health,and Safety Regulation(1996),at that site for a review of the ma-jor issues involved in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for a Supreme Court brief filed in 2000 by 40 economists arguing for increased use of cost-benefit analysis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问题讨论

1.什么是政府限制垄断权利的主要武器?描述每一政策的长处和弱点。

2.回顾图17-2中的三种价格结果。你能想到实行理想的管制价格的困难之处吗?(提示:国家从哪里得到财政收入?MC容易衡量吗?)同理,你能想到出于什么理由,许多经济学家宁愿要无管制的价格结果而不是要受管制的价格结果吗?(提示:如果高得不太多会怎样?你是否也担心管制的利益集团理论所指出的情况?)

3.解释为什么最高限价过通货膨胀率减X的价格管制法比平均成本定价的管制法更有激励性,并解释后者为什么能更好的地防止垄断利润。

4.“微软,这个软件巨头,他并仅仅因为大才坏。”讨论这句话,主要根据反托拉斯法对于大公司的应用情况。

5.观察图17-1中的成本和需求曲线。利用这些曲线,推导出垄断价格和产出。把他们与理想的管制价格和产出作比较,指出其中的差异。

6.反托拉斯的两个重要方面的结构和行为。前者只注意产业结构(如企业的集中化);后者,则注意企业行为(如价格固定)。

a.回顾各种法规和案件,看哪些与行为有关?哪些与结构有关?20世纪80年代的政府兼并准则是怎样的?

b.两种方式的优点和不足各是什么?

7.把你认为属于“自然垄断”的各产业列成表,然后考虑防止运用垄断权力的各种干预策略,对你表上的每一产业你打算做些什么?

8.指出一个利润最大化的、无管制的垄断者从来不会在它需求曲线无弹性的范围内经营。指出管制如何才能迫使垄断者进人它的需求曲线无弹性的部分。当一个垄断者在其(a)需求曲线有弹性的部分,(b)需求曲线无弹性的部分,(c)需求曲线有单位弹性的部分经营时,其管制价格的增加对它的收益和利润各有什么影响?

9.回顾本章关于兼并的准则,第10章中对HHI的定义,以及第10章第2题的表和讨论。航空业属于哪一种情况?如果政府认为代码共享协议等价于兼并,那么这些协议能通过兼并准则吗?

10.在《事实调查报告》中,杰克逊法官这样写道:“微软觉得自己有相当的能力决定Windows98的升级产品(用来卖给现有的Windows95用户的操作系统)的价格,说明了该公司的垄断地位。微软于1997年11月的一项研究显,该公司可以为Windows98的升级产品定价为49美元,而且没有理由认为49美元不能带来赢利,但该研究认定89美元是收益最大化的价格。微软也因此将价格定为89美元”。解释为什么这些事实可以说明,微软不是一个完全竞争者。还需要那些信息来证明微软是一个垄断者?




注:

[ 1 ] 这一领域最初的著作来自于芝加哥大学的乔治•斯蒂格勒。他因为该领域及其他方面的贡献而获得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芝加哥学派关于政府干预经济弊大于利的观点影响很大。

[ 2 ] 即期市场如何运作呢?一个典型的情况是每个发电厂宣布第二天每半小时的供电价格和数量。输电主管部门将其按成本排序,再根据所估计的需求量,建立起一套第二天最低成本运行计划,该计划还能生成一系列的即期(或短期)价格。即期价格波动相当大,这对于一个边际成本主要取决于负荷量的产业来说也是很合理的。你可以浏览《华尔街日报》来查找即期价格每天的变动。很多商品都有即期市场。

[ 3 ] 托拉斯通常是指在同一产业中的一组企业,它们根据一项协定联合在一起,维持产量、价格或其他产业状态。要想体会当时的情况,不妨重温一下第9章的“镀金时代的垄断者”部分的内容。

[ 4 ] HHI等于产业中各公司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有关HHI的讨论见第10章。

[ 5 ] 本章结尾“补充读物”中有波斯纳的著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