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的坚强后盾
2015年4月17日中午,张某在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上持刀划伤两名路人。正在附近协勤的交通协管员方江看到张某行凶,立即上前与其进行搏斗,最终将其控制。搏斗过程中方江的脸部和手上有多处被砍伤,面部有一20厘米长的伤口、左侧额上有一V字形、15厘米长的伤口。伤口虽然最终得以愈合,却留下了丑陋的疤痕。在日常生活中,熟悉他的人知道这些伤痕是见义勇为留下的印记,不熟悉的人却常常不自觉地回避。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在各类见义勇为的事迹里。对此,上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上海天大医疗美永院联合成立了“上海市见义勇为美容救护站”,决定为见义勇为者实施免费的容貌救护,期待他们能够恢复正常容颜,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见义勇为者担当的是社会责任,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更应在法律层面进行表彰、奖励,保障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伤害。
2017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规定,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买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为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就业等提供帮扶和优待。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舆论称作“好人法”。《民法总则》不仅为好人送上了“定心丸”,同时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种情况做了明确说明。
从地方立法实践到国家层面的“好人法”,都在传递着一种同样的信号——只有让见义勇为者置身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之下,且物质和精神的支持不再是“奖励”,而是可以确保的权利,才能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励更多人致力于维护正义。
见义勇为的壮举充满不可预知的风险,见义勇为者的切身遭遇体现着一种社会价值导向。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可以让“扶”与“不扶”不再成为“艰难的选择”,让“好人们”流血不流泪,让见义勇为者不再孤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