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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悟人生真谛 把握人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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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优良传统 弘扬中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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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道德规范 锤炼道德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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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素养
7.3 立法法的修改

立法法的修改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部实施15年之久“诸法之法”的首次大修,融入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新的改革理念和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蓝图思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善治契机,是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立法权是治理体系中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基础,高质量的立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新立法法是法治中国升级版的基石。新立法法“收”税权,“放”立法权,“管”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在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同时,解决权力任性的问题。

新立法法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同时新立法法还授予全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前,全国只有49个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新立法法赋予更多设区的市以立法权,使之能对相应地方事务进行更具针对性、更灵活、更及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对于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地方改革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立法法还相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新修改的立法法特增设条文,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针对目前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法院、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

从落实“税收法定”,到放权地方规范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等,再到遏制地方红头文件的任性,强调地方立法不能随意减损公民杈利、增设公民义务,立法法的修改无不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此社会舆论评价称,此次立法法修改将权力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释放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融融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