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的诞生
2018年3月20日,备受关注的国家监察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人民大会堂响起热烈掌声。监察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掀开了新篇章。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我国第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法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此举措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监察法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
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和国家筑牢的依法反腐制度基石,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