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全民守法”
2009年,北京市某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同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村户代表大会决议》。
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张三是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张三家的旧宅即将被拆除,他可以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为张三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为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的政策心怀不满,张三等12人在搬进根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竟然将村内小区还没有分配的12套住房私自换锁,并占为己有。
张三等12名村民认为,虽然他们按《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等等。
2013年12月27日,该村民委员会上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三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法院认为张三等12人所私自占有的房屋,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张三等12人未经法定程序而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村民委员会要求张三等12人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张三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村内小区房屋返还原告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