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
1996年,郑甲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通过“假抵押”向吴乙借款200万元,但逾期后未能偿还本息。随后,海口市A区法院判决郑甲向吴乙偿还200万元,但郑甲没有履行判决。因此,吴乙以郑甲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甲涉嫌诈骗对他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管辖权问题,该案被法院退回检察机关。
2012年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口市检察院管辖该案。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法确定郑甲的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认定他的行为尚不能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甲不起诉。郑甲遂被释放,他前后共被羁押了521天。
随后郑甲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公民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之前刑事拘留的雷州市检察院认为,正是因为郑甲故意作虚伪供述,才对他进行羁押,国家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他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其它相关司法机关只认可赔偿郑甲“人身自由赔偿金”,而不认可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郑甲因无罪被羁押521天,他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都因此受到了影响,决定由雷州市检察院向郑甲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