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咬人该不该赔偿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了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当时进入景区游玩的赵女士还未出虎园就自行下车与驾驶位上的丈夫换座位,没想到被身后的老虎一下子叼走,赵女士当场晕厥。坐在后座的赵女士母亲周女士因为爱女心切,也马上下车追逐老虎,希望能够把女儿救回来。就这样,赵女士被救了回来,周女士丧生在了虎口之下。
惨剧发生后,不少媒体纷纷亮出观点,例如《北京晚报》以“没有素质有时要命”为题发表了时事评论。在公共社交平台的发言中,意见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主要责任需要游客自己来承担,“这个锅,动物园方面不能背”。
当事游客进入园区前签订过相关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那么,老虎伤人事件是否应该由擅自下车的游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有法律专家认为,并非如此。因为赵女士与动物园的关系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赵女士与动物园签订的《责任协议书》部分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法律专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野生动物园来说,该义务不是一般的提示性义务,而是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经营者应该采取特殊的防护设施来防止意外的发生,例如可以在游客的车辆中配备一位安全员陪同游览等。园方与游客签订的相关“免责”条款可能会误导园内工作人员,认为出现意外与动物园方面没有关系,从而疏于管理。
单就“民意”而言,显然大部分人都认为赵女士应该为违反动物园规定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当法律赋予她追责权利时,无论舆论如何,赵女士都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索赔。当个人的思想、情感与法律的价值、规定发生冲突时,每个人都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诉求,这也是法治思维的一种体现。
2016年11月15日,当事人赵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延庆法院,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周女士生命权、侵害赵女士健康权为由申请立案,索赔218万元。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