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常回家看老人算违法
2013年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原告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之前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而搬离独自居住,老太太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另外支付她在外租房的租金、提供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支持了老太太的诉请,判处她的女儿女婿除了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国内首例判决。
判决当天,正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的日子。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条规定一经推出便引发了公众热议:有人主张,“常回家看看”原本属于道德上的规范,我们应当提倡的是“父母在,不远游”一类的传统道德,而不是用立法的手段强制执行;也有人认为,自古“罪莫大于不孝”,古人早已将孝敬父母看作国人必当遵守之法,发展至今,更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指引公民恪守孝道。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随着我国人口加速老龄化,加之独生子女政策的大面积普及,家庭的养老能力逐渐削弱,老人们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越来越少,特别是一些“空巢”老人精神极度空虚与寂寞。原先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不便介入。而新规的出台旨在鼓励子女无论相隔多远,都要尽可能地从生活上照护、从精神上关爱老人。
在时间和财力都允许的前提下,“常回家看看”、尽可能多地陪伴父母是子女应尽的孝道。但是,由于收入所限,许多在异地打工、和父母相隔千里的外出务工者能“常回家看看”的经济能力较低。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不能简单地用回家次数的多少来衡量他们对父母的关爱程度。经常给父母打电话、写信问候,寄送包裹邮件、倾听父母诉说,也能够体现他们对父母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