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让“霸座”受到惩戒
2018年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霸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座霸”孙某霸占女乘客靠窗位置,装病耍赖,拒不让座,还趾高气扬地对女乘客说,要么站着,要么去坐餐厅。乘务员、列车长先后劝说,他不听劝阻,并大言不惭地表示:“谁规定要按号入座?我站不起来,你帮我找个轮椅呗。”最终,高铁“霸座男”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仅仅不到一个月后,G6078 次高铁列车上,再次出现一名“霸座女”。该女子的座位是靠过道,她却执意坐在靠窗的位置。原座位的乘客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列车员。列车员和安全员一同前往劝导,但她就是不肯让出座位,并称:“谁说这个位置不是我的?位置上写了我不能坐吗?”最终,列车员也没能劝服她。最终警方认定 “霸座女”周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广州铁路表示,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9月19日G6078次列车旅客周某某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对号入座一直以来就是明确的规则,这是人尽皆知的道理。“霸座男”和“霸座女”振振有词的背后,事实上并不是“无知”作怪,而是“无所顾忌”在撑腰。“我就耍无赖了,你能拿我怎样?”类似的人群和相似的做法,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欠钱不还的老赖心头常有“你能拿我怎样”的想法;排队夹塞儿者面对众人的批评常常反驳“你能拿我怎样”;熙攘的车流中,肆意违反交通规则致交通堵塞者常常心中暗想:“你能拿我怎样”。归根结底,这类“特殊人群”的头脑中,并无规则意识,只想着享有权利,而不想履行义务。
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依赖人们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于霸座者必须用法律加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1月出台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2018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意见》,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霸座男”、“霸座女”最终都受到了治安惩罚,并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购买火车票乘车。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霸座”行为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不滥用权利是一个公民需要承担的义务;不履行义务,侵犯了他人权利,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义务、责任的完整链条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