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以下材料,谈谈你对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素养的认识。
双百政法英模——李建国:不负监狱民警职责使命
李建国,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辽宁省监狱局指挥中心主任。曾先后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先进个人”“全国监狱系统个别教育能手”“辽宁省劳动模范”“辽宁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多项殊荣;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5次。2022年,被评为全国政法系统“双百政法英模”。
他从基层干起,29年足迹遍布辽宁省监狱系统多个岗位。2013年,他调入铁岭传染病监狱担任副监狱长,为树立病犯积极改造的信心,他吃住在单位,一干就是6年……他就是辽宁省监狱局指挥中心主任李建国。
辽宁省监狱局指挥中心是全省监狱的中枢机构,是监狱局党委实施精准指挥、合理部署调度的抓手,也是当前全省建设“智慧监狱”的“大脑”,承担着对全省监狱监管改造秩序的动态监管、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重要职能。
2019年年初,李建国调到省监狱局指挥中心后,建立健全了指挥中心“五个机制”,形成了全省监狱系统“大指挥、硬合成”的工作体系,构建了跨部门合成作战工作模式。一系列大胆创新的务实举措显著提升了全省监狱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突能力。
由于各类工程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投入数额巨大,个别参加招投标的厂商企图用非法手段获得工程项目。面对利益诱惑,李建国不客气地说:“监狱就像我的家,你见过给家里买东西还要拿好处的吗?想拿到合同,就靠先进技术说话,靠性价比说话。”不仅如此,作为大连监狱警官培训基地的客座讲师,李建国将他每次的讲课费和每次个人立功受奖的奖金,全部捐献给基层监狱,现已捐赠6万余元。
从警29年,李建国用忠诚坚守和无私奉献,践行着对党的忠诚和对监狱事业的热爱,彰显出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和责任担当。
引自司法部:《学习先进事迹弘扬英模精神》专题学习,2022年8月23日,网址链接: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szx/fzgzjygl/202208/t20220823_462248.html
1.1 普通收监
【范例分析1】
[范例]2005年7月份,南方电视台播出一则"明明没犯法,何来入监通知书"的新闻,将电话暗访录音和盖有某监狱公章的《罪犯入监通知书》等图片资料,在电视台和网络上同时播出。新闻称,在广州工作的万某的家人最近收到了一份万某的入监通知书,但明明还在上班的小万怎么会进了监狱呢?万某的妈妈一听到这消息,当时就晕了过去。万某马上让家人把入监通知书寄给自己。几天后,当看到因犯抢劫罪入狱3年的入监通知书时,万某瞠目结舌。
经过万某多次电话申诉联系,监狱终于查明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是万某同村的马某冒用了他的名字,因为这名马姓青年已经是重犯了,怕罪加一等,就冒用了万某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社会关系,致使监狱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给了无辜的万某。新闻声称监狱侵犯了守法公民万某的名誉权,一时间议论纷纷,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分析]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和社会关系,且不说刑事责任年龄和前科劣迹,材料无法核实可能影响准确量刑,在罪犯收监之日起5日内,监狱难以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姓名上是否有误。上述案例,《罪犯入监通知书》的错误送达,监狱虽然程序上没有过错,但是《罪犯入监通知书》是由监狱发出的,实质上却损害了真实姓名公民的名誉权,使得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受到质疑。通过这件事情,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在对罪犯收监时,必须重视甄别罪犯身份,要把罪犯的身份核对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对待。有必要的时候,要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情境训练1】
[案例]徐某,男,33周岁,重庆潼南县宝龙镇蚂煌村一村民,一直在福建石狮开"摩的"。2006年11月24日,一封寄自贵州都匀的信在徐某老家的村庄炸开了锅。信是寄给徐某的父亲的,里面是贵州桐州监狱的《入监通知书》,上面称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2年。由于徐某的父亲已经在几个月前去世,徐某和妻儿一直住在福建。这封信被村民打开后,徐某"犯罪进了监狱"的消息在蚂煌村甚至更远的地方迅速传播。之后,这份《入监通知书》被村支书又转寄到福建。收到自己的入狱通知书后,徐某吓懵了:我成了罪犯?我还能出去自由行走吗?我会不会被抓起来?我才33岁.....想了很多之后,徐某才缓过神来:我没犯罪呀,是不是搞错了?
,为了揭开这个疑问,徐某简单给妻子作了交代,马不停蹄地赶回重庆。一回到潼南,村里人见他就像避瘟神一样。大胆一点的,就很神秘地问他:"你是不是从监狱逃出来的?"徐某遭遇到从没有过的悲凉:没人敢和他说话,没人敢邀请他到家里吃顿饭,他看见的只是白眼。他只得不停地解释,说自已根本就没犯罪,但没有人相信他。为了洗清自己的"罪名",徐某只得到当地派出所去查,看有没有和自己同名同姓的人,但全村就只有他叫这个名字。奔波数天之后,徐某终于弄清楚,自己被"冒名顶替",原来,同村另一徐姓人在贵州犯罪被关进监狱,一直冒用的是他的身份。
如果你是该监狱负责收监的监狱警察,请对监狱在罪犯收监发放《入监通知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1.2特殊收监
【范例分析2】
[范例]戴某,男,1990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戴某被投监后,被送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戴某能做到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多次获得减刑,并于2005年11月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24日。回到家乡后,自2008年11月以来,戴某伙同他人,向某村脱贫安置工程第三标段工地承包商戴某某等多人以管理费的形式强行索取人民币数万元,遭到拒绝后,戴某为达到目的,趁夜将工地建房定位放样桩破坏,还两次组织数十村民阻挠施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戴某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戴某原服刑地离家乡较远,为便于戴某改造,当地县人民法院又决定把戴某安排在本地监狱服刑。
[分析]县人民法院把戴某安排在本地监狱服刑是不正确的。根据有关规定,为了保持对罪犯改造的延续性,对于脱逃捕回、假释撤销、保外就医撤销的罪犯重新收监的,不管其在脱逃、假释、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与否,一般由原羁押单位收押。这样做的好处是原羁押单位对假释或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的服刑情况比较了解,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造。
【情境训练2】
[案例]被告人范某,男,于1983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送往关押条件比较简陋的某监狱服刑。范某在服刑期间于1985年11月7日因受伤被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被告人范某又犯盗窃罪,法院于1985年11月9日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范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查。法院将被告人原判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此次被判处的刑罚实行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决宣告后,范某被送往原服刑监狱服刑。
假如你是范某原服刑地监狱的收监警察,请问对范某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