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唐顺保同志英模事迹,谈谈监狱人民警察应具备的重要职业素养。
双百政法英模——唐顺保:用生命书写无悔的人生
唐顺保,196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生前系云南省建水监狱医院院长,2019年7月17日因病去世,生前先后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被司法部追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2022年被评选为全国政法系统“双百政法英模”。
“我不后悔,我愿意……”从警30年,在监狱医院抗击艾滋病一线奋战11年,面对误解,他从不后悔当初的选择;两次职业暴露,生死之间他毫不犹豫冲到最前面;身患绝症被疾病无情折磨,他带病坚持工作,用生命诠释了监狱人民警察坚守的意义——他就是云南省建水监狱医院原院长唐顺保。
从走进监狱医院那一刻起,唐顺保就一门心思扑在医务工作上。2008年初,上级决定在建水监狱试点集中管理、治疗艾滋病罪犯,这让很多人顾虑重重。
“工作总要有人干!我愿意承担这份责任,请求组织批准。”关键时刻,唐顺保的选择充分体现出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责任担当。他不仅自己主动请缨,还动员做护士的妻子一起到特殊病犯监区工作。
在唐顺保夫妇的带动下,通过普及防护知识,许多医护人员放下顾虑,义无反顾地投身到这项工作中。
艾滋病罪犯集中管理、治疗改革试点的意义在于“先行先试,善作善成”。作为改革试点的先锋,唐顺保直面困难挑战,勇于改革创新,带领团队历经多年艰难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艾滋病罪犯管理模式和治疗模式,为全国监狱集中管理、治疗艾滋病罪犯提供了“建水监狱方案”。2015年12月,他受邀代表云南监狱,在国际红十字会与中国司法部举办的监狱卫生与疾病防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就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交流发言,受到与会国内外专家的高度评价。
然而,正当监狱抗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时候,唐顺保却病倒了。2019年7月17日,唐顺保因病去世。
“我是身着藏蓝警服的人民警察,也是白衣加身的医务工作者,这两个身份集于一身,始终让我感到身上光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警从医30年的唐顺保,始终保持着这颗初心。
引自司法部:《学习先进事迹弘扬英模精神》专题学习,2021年12月27日,网址链接: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2021nzt/xxxjsjhyymjs2021/sbzfym220224/202205/t20220520_455486.html
【范例分析11】
[范例]罪犯吴某,男,83周岁,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服刑期间因患 I 型糖尿病,身体乏力,监狱于2009年8月17日将其从后勤监区调往监狱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0月3日上午9时,该犯血压突然下降,监狱立即进行升压处理但无改善,随后该犯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症状,虽经监狱进行心肺复苏但无法恢复。后邀请市人民医院医生到监狱医院对该犯进行治疗,持续心肺复苏至10时5分,心跳、呼吸仍无法恢复,心电图呈直线,宣告临床死亡。
吴某病亡后,监狱党委高度重视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立即向监狱管理局电话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情况告知驻监狱检察室和罪犯的家属。同时迅速成立罪犯死亡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罪犯病亡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等善后处理工作,由狱政管理科牵头,联合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和监狱医院做好罪犯病亡原因调查以及证据收集、保存等工作,由生活卫生装备科牵头,联合狱政管理科和监狱医院做好罪犯家属安抚和罪犯尸体处置等工作,安排监狱战训队、巡查组和机关科室备勤警察组成应急小组,做好防范罪犯家属到监狱闹事或有过激行为的准备。在驻监检察室的积极配合下,监狱从法律、政策、医学以及监狱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等多角度耐心做好罪犯吴某家属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善后处理工作进行顺利,家属对罪犯病亡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向监狱提出赔偿等无理要求,经家属签名同意,病亡罪犯尸体于10月3日20时火化,没有在监狱押犯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分析]这是一起成功处理罪犯正常死亡善后工作的典型范例,罪犯上午病亡,当天晚上20时监狱就完成了病亡通知和报告、死因鉴定以及尸体火化处理等一系列善后处理工作,不但处理迅速、及时,而且做到依法、依规和准确。归纳起来,监狱成功处理罪犯病亡善后的经验有:①领导重视是处理好罪犯正常死亡的前提。罪犯吴某病亡虽然发生在国庆长假期间,但监狱领导能及时到位,并迅速成立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吴某病亡善后处理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了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②密切配合是处理好罪犯正常死亡的有力保障。罪犯病亡后,监狱各业务部门能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责、各尽其能的主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并形成沟通配合机制,保障罪犯病亡后的通知、死亡原因调查、家属接待安抚等相关工罪犯的管理中,要时刻观察罪犯的一言一行,别放过任何疑点和问题。
【情境训练10】
[案例]某监狱罪犯秦某在2001年10~12月份间,多次用私藏手机与刑释人员陈某联系,要求帮其购买海洛因,陈某答应了秦某的要求,先后四次将总计约十六克重的海洛因装在药物瓶里,交给与十一监区有业务来往的工厂女师傅"肥婆"和"阿平"带入十一监区生产车间交给秦某。秦某收到海洛因后,与同监区罪犯梁勤福将海洛因分别藏在车间和监舍。除自己吸食外,秦某同样选择了贩卖毒品给其他罪犯作为获得毒资之道,先后以800元每克的价格向同监区罪犯李某、林某、苏某等9人兜售,获得现金6100元。在2001年12月,秦某将4500元现金叫"阿平"、"肥婆"带出监狱交给陈某,剩余现金在2002年3月份期间向另外一名罪犯江某购买毒品时用完。
如果你是该监区的主管警察,该如何认定该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管辖,如何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