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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概念
责任意识的出现首先缘于社会的分工和角色分化,并伴随着人的能力的增长和对行为后果的自觉,以及社会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增强。在古代中国,“责”包含有帝王对“天”或臣民对君主、国家的主动尽职和效忠,以及对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过失的追究等基本含义。在古代希腊,很早就有波西多纽的《责任论》。伊壁鸠鲁甚至提出“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的深刻思想。亚里士多德对“自愿的行为和非自愿的行为”也多有讨论。但责任(responsibility)作为一个范畴,特别是与法律意义相区别的伦理学范畴被研究,则是近代的事。
从词源上说,responsibility来自于拉丁文respondere(回答),它意味着“负责任”,即对“你为什么要做这件事”的回答。康德把责任看作是一个自由的行动在理性的定言命令之下的必然性。所谓“应当是”实际上是向道德主体发出的一种行动命令,它对应着主体的应答能力。主体的应答(response)就是负责任。康德还刻画了道德责任的特征——善的意志不仅依照责任而且出于责任而行动。专由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只能是外在的义务,而伦理学的立法则是一般地指向一切作为义务的东西,它把行为的动机也包括在它的规律内。单纯因为“这是一种义务”而毋需考虑其他动机而行动,这种责任才是伦理学的,道德内涵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形里才清楚地显示出来。
负责任的行为至少要有两个前提:行动主体必须具备自由意志;必须对道德规则以及自己行为的后果拥有最起码的认识能力。在一个机械决定论的世界里无需谈论责任问题,因为一切都由一个外在的因果链条所严格决定;在一个由上帝统治的宇宙中也是这样,因为一切都由冥冥中的全能全知的神意所支配。康德揭示了人的自由与道德法则彼此相互蕴含的性质: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论根据,而道德法则则是自由的认识论根据。这也就是说,因为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才要负责任,也才能够负责任(当然,这里包括了实际的能力),并且只有当禀好和责任出现冲突时,才可能有善的行为发生。
但是,康德片面地强调出于责任的行动的道德价值乃在于它由之规定的准则,这样的行动可能完全不顾后果,它也无力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马克斯·韦伯尖锐地批评这种责任观念,认为它只限于内心的道德感受,“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让它熄火,它的行动目标从可能的后果看毫无理性可言”。韦伯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概念,他区分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认为从后者看来,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在于其后果,行为者要义无旁顾地对后果承担责任,并以后果的善来补偿或抵消为此后果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当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显然,这种对后果的关注要优于对原则的关注,尤其是在今天这个科学技术和工业高度发展,人的主体性和干预自然乃至自身的能力都得到了极大增强的现代社会中。因而,韦伯的责任伦理思想成为后来讨论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出发点,今天,尤那斯以及一些技术哲学家,如伦克、胡比希等,都把责任伦理看作是科学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核心。但康德的伦理责任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它强调了责任的积极的、高尚的方面。这有助于我们克服那种只是把伦理责任看作一种担保责任和过失责任,并立即指向对少数过失者或责任人的追究的狭隘理解。
当然,无论在康德还是在韦伯那里,自由都只是被理解为观念中的东西,“负责任”也局限于个人的道德践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特别是它的实践观有助于我们克服这一局限,进而把责任范畴乃至责任伦理建立在更坚实的哲学基础之上。马克思多次谈到了责任问题,并认为这个问题具有优先性,他说:“如果不谈谈所谓的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4]在马克思看来,人就其超越其自然存在而具有自由自觉性而言,是“社会化了的人类”、“历史行动中的人”,人在实践中不断地改变环境也不断地在生成和发展自身。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是社会生活,这种客观的内在联系便决定了“作为特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而这种责任决不仅仅是个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又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实践是一种物质的、生产性的活动,人正是以这种能动的、物质的活动参与到了现实世界的产生和创造中,并且在其中贯穿了自己的意向和价值要求,因而,他就对活动本身及其后果,对社会,对他人,对历史,对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界,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或者说科学和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问题,是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大而出现的。把它们放到一起来谈,是因为它们在科学技术伦理学中相互联系,属于同一话题,基于同一背景,并且是由科学家首先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