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碰撞
案情简介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黄某和蒋某结婚后无法生育,家庭关系越发紧张,有一养子。1994年,黄某认识张某,并与其来往。1996年底,二人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有过共同经营行为,但黄某与蒋某并未离婚。
2001年2月,黄某因患肝癌,病重住院,蒋某一直在医院照顾。同年4月18日,黄某死亡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张某,并进行了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争议焦点
遗赠人所立赠与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两审法院维护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因此得出了遗赠无效的结论,看似牺牲了遗赠人的遗嘱自由,意思自治的权利。
但倘若法院又只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就会得出遗赠有效的结论,相反又牺牲了社会公德和大众利益,则更加难以令人信服。
法院裁判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
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
共同财产,而黄某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并当庭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