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到21世纪初,计算机犯罪已呈猖獗之势,并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85条)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者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者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286条)
(3)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
(1)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
(2)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
(3)在某种意义上,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性。
(1)以合法手段为掩护,查询信息系统中不允许访问的文件,或者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利用技术手段(包括利用网页与邮件、破解账号和密码、设置木马程序、使用病毒程序、利用系统漏洞、程序缺陷和网络缺陷等),非法侵入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或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重要数据或程序文件,甚至删除数据文件或者破坏系统功能,直至使整个系统处于瘫痪。
(3)在数据传输或者输入过程中,对数据的内容进行修改,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
(4)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复制、发行他人的软件作品,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等。
民事问题
在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等方面,不仅存在犯罪问题,也存在民事诉讼问题。人们在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时有意或无意地侵权,都有可能被提起民事诉讼。
隐私问题
隐私问题是信息安全和保密中所涉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隐私问题在个人、组织中都存在。利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组织和个人的稳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